(2017)冀0183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岳某与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010号原告:岳某,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被告:高某,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原告岳某诉被告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岳某负担。审判员 赵韶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