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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岳某与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010号原告:岳某,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被告:高某,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原告岳某诉被告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岳某负担。审判员  赵韶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