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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张海峰、夏介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夏介琼,张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4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101402-4。被执行人:夏介琼,女性,汉族,1976年0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张海峰,男性,汉族,1970年0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张海峰、夏介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乐 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红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