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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网娣与刘春洪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网娣,刘春洪,刘祥凤,刘小曼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32号原告:刘网娣,女,1932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燕,江阴市夏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春洪,男,1951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第三人:刘祥凤,女,1956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第三人:刘小曼,女,196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刘网娣与被告刘春洪、刘祥凤、刘小曼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刘小曼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网娣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网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刘网娣已预交),由刘网娣负担。审 判 员  尹德元人民陪审员  许庆健人民陪审员  徐仁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 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