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网娣与刘春洪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网娣,刘春洪,刘祥凤,刘小曼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32号原告:刘网娣,女,1932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燕,江阴市夏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春洪,男,1951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第三人:刘祥凤,女,1956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第三人:刘小曼,女,196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刘网娣与被告刘春洪、刘祥凤、刘小曼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刘小曼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网娣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网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刘网娣已预交),由刘网娣负担。审 判 员 尹德元人民陪审员 许庆健人民陪审员 徐仁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 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