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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701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与牛继波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牛继波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01民初1128号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号科学大厦*楼。负责人:董永和,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真真,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继波,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牛继波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交纳),由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冀晓芳代理审判员  李守樱人民陪审员  马晓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文 丽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