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701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与牛继波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牛继波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01民初1128号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号科学大厦*楼。负责人:董永和,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真真,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继波,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牛继波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交纳),由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冀晓芳代理审判员 李守樱人民陪审员 马晓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文 丽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