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4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欧阳汉文与翁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汉文,翁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4530号原告:欧阳汉文,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翁德强,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欧阳汉文与被告翁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汉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德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阳汉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欠款25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7月26日在中山市南朗镇麻东村向原告共借款28500元,并承诺会尽快还钱。原告同意借款给被告,并于2016年7月26日向被告支付现金28500元,被告已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之后,被告���共向原告还款3000元。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按约定归还。原告欧阳汉文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欠条。被告翁德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6日,翁德强(欠款人)向欧阳汉文(债权人)出具一张欠条,载明:翁德强截至2016年7月26日向欧阳汉文借现金28500元,经双方协定欠款人于2016年7月31日归还5000元,以后每月30日前全部还清欠款,如欠款人不按约定每月按时归还欠款,债权人可立即要求欠款人马上一次性归还全部欠款。双方在欠条上签名确认。庭审中,欧阳汉文确认翁德强已返还款项3000元。因翁德强未按期还款,欧阳汉文遂起诉至法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欧阳汉文主张其与翁德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供欠条予以佐证,且双方在欠条上签名确认,足以证实其主张,故本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本案中,双方虽就涉案借款约定了分期还款数额、还款期限,因欠条上约定欠款人不按约定返还借款,债权人有权要求欠款人返还全部借款,故欧阳汉文诉请判令翁德强返还借款255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翁德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欧阳汉文返还借款25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计219元(原告欧阳汉文已预交),由被告翁德强负担(该款被告翁德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欧阳汉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丽敏罗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