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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与李晓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李晓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2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负责人:王晓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晓俐,女,汉族,现居住地不详。本院执行的(2016)宁0122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晓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被执行人李晓俐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200938.46元,案件受理费2157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2946元,执行标的共计206041.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122执1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波审 判 员  张延君代理审判员  张 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少荣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有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