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6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辜龙明与付龙胜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龙明,付龙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6民初368号原告辜龙明,男,1939年12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望谟县。委托代理人杨再权,望谟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付龙胜,男,1956年3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住望谟县,现住望谟县。委托代理人王铁兴,望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辜龙明诉被告付龙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辜龙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辜龙明申请撤回诉讼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辜龙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辜龙明承担。审判员 罗国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