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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胡强与胡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强,胡昌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2145号原告:胡强,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兴明(系胡强之女婿),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被告:胡昌,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强与被告胡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胡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强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强撤诉。案件受理费839元,由原告胡强负担。审判员  杨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