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执异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新兴、林奕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兴,林奕宽,林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异33号申请执行人吴新兴,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林奕宽,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林秀梅,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保证人林金财,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6195609283519,住德化县水口镇樟境村肥靴坵10号。本院在执行吴新兴与林奕宽、林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奕宽拒不履行德化县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期间,保证人林金财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为林秀梅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林奕宽、林秀梅尚欠吴新兴15000元未能偿还。本院认为,依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因林秀梅未按还款计划履行全部义务,致使吴新兴的部分债权无法实现,保证人林金财应对林秀梅尚欠吴新兴的1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申请人吴新兴申请追加保证人林金财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保证人林金财为(2016)闽0526执2769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林金财对林奕宽、林秀梅尚欠吴新兴的1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成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玉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