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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侯有富与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有富,尹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908号原告:侯有富,男,1973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尹强,男,1986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侯有富与被告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侯有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侯有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