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侯有富与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有富,尹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908号原告:侯有富,男,1973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尹强,男,1986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侯有富与被告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侯有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侯有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