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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猛与赤峰市健宏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赤峰市健宏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第183号原告:刘某,男,199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赤峰市健宏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东城街道办事处新华小区25栋2号。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赤峰市健宏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高贵君审 判 员  杨 评代理审判员  孙志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翔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