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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民终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尚春生、阙新星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春生,阙新星,严楠,刘忠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民终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春生,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阙新星,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楠,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忠诚,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上诉人尚春生、阙新星因与被上诉人严楠、刘忠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尚春生、阙新星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尚春生、阙新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大富审判员  刘 莹审判员  熊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