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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执复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房小清、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刺桐支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小清,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刺桐支行,泉州洛江荣华露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复24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房小清,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刺桐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陈喆宏,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泉州洛江荣华露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表人:黄亦军,总经理。复议申请人房小清不服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4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洛江法院查明,该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闽0504民特1号民事裁定,准许对泉州洛江荣华露营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工业区泉州洛江荣华露营用品有限公司在建工程〔厂房、办公楼、宿舍楼,权属证号:洛国用(2004)第XX号、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刺桐支行对变价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2016年5月6日,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刺桐支行据此向洛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洛江法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13日向泉州洛江荣华露营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2016年8月9日,房小清以黄亦军、郭淑卿拖欠借款为由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该案正在审理中。2016年10月12日,洛江法院依法查封诉争财产,并于10月19日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因泉州洛江荣华露营用品有限公司未按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洛江法院分别于2016年12月9日10时起至12月10日10时止、12月25日10时起至12月26日10时止、2017年1月12日10时起至1月13日10时止,对诉争财产进行了三次网络公开拍卖。2017年1月4日,房小清向洛江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洛江法院认为,当事人依据生效裁判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本案中,泉州洛江荣华露营用品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洛江法院依法查封诉争财产并对诉争财产进行公开拍卖,并无不当。房小清与黄亦军、郭淑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在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即使其享有对泉州洛江荣华露营用品有限公司股权的质押,也不能对抗洛江法院的执行行为,且洛江法院对诉争财产进行的公开拍卖行为,并不影响房小清的合法权益。故房小清以其享有泉州洛江荣华露营用品有限公司股权的质押权,拍卖诉争财产影响其优先受偿权,请求中止拍卖诉争财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洛江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房小清的异议。复议申请人房小清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其与黄亦军、郭淑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黄亦军、郭淑卿分别以各自持有的泉州洛江荣华露营用品有限公司20%的股权出质给复议申请人,洛江法院在执行中对泉州洛江荣华露营用品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拍卖将影响复议申请人的权益;二、洛江法院分别于2016年12月9日10时起至12月10日10时止、12月25日10时起至12月26日10时止、2017年1月12日10时起至1月13日10时止,对诉争财产进行了三次网络公开拍卖。洛江法院对于本案标的物进行拍卖时,未在专业性报纸公告,且公告期明显低于法律规定,该拍卖行为违法。因此,复议申请人房小清请求撤销洛江法院作出的(2016)闽0504执异2号裁定书。经审查,本院对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洛江法院在执行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刺桐支行与泉州洛江荣华露营用品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时,房小清与黄亦军、郭淑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在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虽然黄亦军、郭淑卿以其在泉州洛江荣华露营用品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但由于该案尚未判决,并且房小清享有的泉州洛江荣华露营用品有限公司股权的质押权与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刺桐支行对泉州洛江荣华露营用品有限公司的在建工程享有的抵押权并不冲突,同时,关于洛江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10时起至12月10日10时止、12月25日10时起至12月26日10时止、2017年1月12日10时起至1月13日10时止对泉州洛江荣华露营用品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的三次网络公开拍卖,已分别于2016年11月24日、2016年12月10日和2016年12月28日在淘宝网进行公告,符合法律规定。洛江法院拍卖泉州洛江荣华露营用品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行为并无不妥,复议申请人房小清的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房小清的复议申请,维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4执异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明清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代理审判员  曾晓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