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成与张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张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58号申请执行人:张成,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5日,住武胜县。被执行人:张永红,女,汉族,生于1967年1月8日,住武胜县。本院在执行张成申请执行张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14000元,已执行标的3000元。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永红在农行武胜县支行应领取的工资予以扣留。被执行人张永红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只有待其工资被提取后进行分配,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洪林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