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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恩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恩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何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484号原告:南京恩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长江后街8-3号2楼。法定代表人:吴国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清,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国彪,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磊,男,199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新沂市。原告南京恩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恩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崔 颢人民陪审员  单凌波人民陪审员  唐晓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