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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天津康尔惠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海富新都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康尔惠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海富新都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康尔惠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滇池里2-5-102号。法定代表人:李锦平,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海富新都酒店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34号。法定代表人:侯世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康尔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海富新都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该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4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