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家春与梁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家春,梁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徐家春,男,1973年1月12日出,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梁发军,男,1975年2月22日,汉族,居民,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徐家春与被执行人梁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发军银行存款324800元(含诉讼费4581元、执行费46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恺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