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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家春与梁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家春,梁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徐家春,男,1973年1月12日出,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梁发军,男,1975年2月22日,汉族,居民,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徐家春与被执行人梁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发军银行存款324800元(含诉讼费4581元、执行费46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恺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