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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登峰与周晟、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登峰,周晟,谢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882号原告李登峰,男,汉族,1979年7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周晟,男,汉族,1982年3月5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谢芳,女,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原告李登峰诉被告周晟、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登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登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登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登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旭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