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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淮南启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志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启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志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292号原告:淮南启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65号,组织机构代码79814331-7。法定代表人:吴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新光,该公司经理。被告:孙志锦,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基本信息不详。原告淮南启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志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淮南启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告孙志锦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孙志锦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淮南启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