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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401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吉才与香格里拉市康东利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才,香格里拉市康东利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401民初186号原告:吉才,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藏族,住德钦县。被告:香格里拉市康东利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香格里拉市香巴拉大道格桑云海酒店。法定代表人:汪堆。原告吉才与被告香格里拉市康东利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吉才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才因与被告香格里拉市康东利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才撤诉。案件受理费为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原告吉才负担。审判长 斯那曲宗审判员 张 晓 燕审判员 阿巴竹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和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