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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福建省福润达投资有限公司与淮安市福维尔置业有限公司、焦忠玉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福润达投资有限公司,淮安市福维尔置业有限公司,焦忠玉,林清艳,江苏泰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299号原告:福建省福润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国际大厦9层C座C区。法定代表人:严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银、戴溶,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福维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梁红玉路26号亚特蓝郡1号商住楼124室。法定代表人:林长青,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焦忠玉,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被告:林清艳,男,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江苏泰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白田路118号(人和家园1#楼商业二层)。法定代表人:林长青,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福建省福润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福维尔置业有限公司、焦忠玉、林清艳、江苏泰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福润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福润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福润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福建省福润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玉辉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日书记员  陈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