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执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朱绍虹与肖荣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绍虹,肖荣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绍虹,女,生于1959年2月28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肖荣昆,男,生于1965年5月30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朱绍虹与肖荣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绍虹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123民督1号支付令,于2017年1月2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肖荣昆应支付申请人朱绍虹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2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付清为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肖荣昆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XX路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XXXX**),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经本院穷尽查控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肖荣昆尚差欠申请人朱绍虹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其利息。本案执行费22400元未收取。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罗迎冬审 判 员 夏建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进书 记 员 朱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