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与黄国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黄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黄国兵,男,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国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谢新国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