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武振林与范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振林,范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843号原告:武振林,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北县。被告:范亭,男,汉族,现住张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振林与被告范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振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淑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轶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