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22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武振林与范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振林,范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843号原告:武振林,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北县。被告:范亭,男,汉族,现住张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振林与被告范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振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淑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轶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