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春生与哈尔滨市大顶子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生,哈尔滨市大顶子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1773号原告:杨春生,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木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英,黑龙江孙凤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大顶子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黄土山林场。法定代表人:赵洪凯,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法定代表人:金英利,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生诉被告哈尔滨市大顶子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8.00元,减半收取2,879.00元,由原告杨春生负担2,879.00元。审 判 长 马 立审 判 员 张树生人民陪审员 何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海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