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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曾令勇与德阳市通用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令勇,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1执511号申请执行人:曾令勇,男,汉族,1984年1月2日生。被执行人: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小汉镇洛阳村。机构代码:720897338。曾令勇申请执行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31200元,现因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1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辉审判员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煜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