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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2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邱月兰、胡贵姐等与邱运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月兰,胡贵姐,邱运龙,丘己娣,邱文杰,邱德昌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533号原告邱月兰,男,194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龙川县。原告胡贵姐,女,194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邱运龙,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丘己娣,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龙川县,现在广州市女子监狱服刑。被告邱文杰,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邱德昌,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龙川县。原告邱月兰、胡贵姐与被告邱运龙、丘己娣、邱文杰、邱德昌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邱月兰、胡贵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月兰、胡贵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邱月兰、胡贵姐负担。审 判 长  黄 优人民陪审员  邓秋平人民陪审员  谢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晓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