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2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邱月兰、胡贵姐等与邱运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月兰,胡贵姐,邱运龙,丘己娣,邱文杰,邱德昌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533号原告邱月兰,男,194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龙川县。原告胡贵姐,女,194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邱运龙,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丘己娣,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龙川县,现在广州市女子监狱服刑。被告邱文杰,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邱德昌,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龙川县。原告邱月兰、胡贵姐与被告邱运龙、丘己娣、邱文杰、邱德昌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邱月兰、胡贵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月兰、胡贵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邱月兰、胡贵姐负担。审 判 长 黄 优人民陪审员 邓秋平人民陪审员 谢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晓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