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小辉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新玲,董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578号自诉人蔡新玲,女,汉族,1983年4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人董小辉,男,汉族,1984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自诉人蔡新玲以被告人董小辉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蔡新玲以被告人董小辉已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蔡新玲的撤回自诉确属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蔡新玲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