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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白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070号原告:白某,女,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刘某,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白某诉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白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沈妙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