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白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070号原告:白某,女,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刘某,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白某诉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白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沈妙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