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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销售假药一���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2刑初234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9月17日出生。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取保候审。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经征得公诉机关和被告人本人的意见后,本院决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本案,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桂香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0日20时许,西宁市城东区公安分局民警会同西宁市城东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联合检查时,在位于本市城东区共和路9号“夫妻保健用品”店进内发现疑似假药,当场查获疑似假药“黄金伟哥”4盒、��玛卡666”5盒、“西洋参伟哥”2盒,并依法对销售者被告人陈某某进行讯问。2016年10月17,经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药监药化函[2016]37号《产品定性意见书》鉴定,2016年9月20日,城东公安分局与城东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在西宁市城东区共和路9号陈某某经营的“夫妻保健品”店内联合查处的“黄金伟哥”等3个产品符合药品的特性,属于药品管理范畴,但产品既无药品批准文号,又无《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医药产品注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3个产品应按假药论处。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黄金伟哥”4盒、“玛卡666”4盒、“西洋参伟哥”1盒,书证抓获经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刑事照相说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无药品批准文号而销售药品,其行为己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黄金伟哥”4盒、“玛卡666”4盒、“西洋参伟哥”1盒,依法没收,留作罪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赵宏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雯雯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