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杜西峰与被告李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西峰,李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558号原告:杜西峰,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门利,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虎,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杜西峰与被告李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杜西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西峰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西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杜西峰负担。审 判 长 陆向磊人民陪审员 樊随文人民陪审员 祝仁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