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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执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军强与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军强,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军强,男,生于1977年5月1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大专文化,个体,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高勇,男,生于1986年4月1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吴军强与被执行人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宁0502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29465元(其中:支付借款20000元,利息9200元,案件受理费265元),执行费342元,共计2980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29465元。执行费342元未承担,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勇长期下落不明。经查询各金融机构、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高勇无存款、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高勇名下登记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工行巷工行家属楼1号楼341室住房一套,已被本院查封,因明显超标的故未处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2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建平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婷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