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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英民与被执行人李东元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英民,李东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孙英民,男,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李东元,男,汉族,闻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英民与被执行人李东元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东元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东元在银行的存款44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白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