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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4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小琴与被执行人陈刚、龙金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琴,陈刚,龙金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4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杨小琴,男,湖南省茶陵县人。被执行人:陈刚,男,湖南省茶陵县人。被执行人:龙金进,女,湖南省茶陵县人。本院在申请人杨小琴与被执行人陈刚、龙金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到金融、车辆管理、房产、工商等部门就被执行人陈刚、龙金进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陈刚、龙金进在上述部门无财产登记情况,应就本案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震龙审判员  曾梅来审判员  尹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