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12民特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文富、李洪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富,李洪智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特39号申请人:李文富,男,汉族,1955年10月13日出生,住烟台市牟平区。申请人:李洪智,男,汉族,1955年3月3日出生,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申请人李文富、李洪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14日经烟台市牟平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当事人李洪智于2017年7月10日支付给当事人李文富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文富、李洪智于2017年6月14日经烟台市牟平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7)烟牟诉前调字第045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玉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