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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李波、谢秀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邓杰,谢秀明,李波,唐德福,赖佑春,谭永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7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源,行长。被执行人:邓杰,男,生于1978年6月20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谢秀明,女,生于1988年2月18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李波,男,生于1982年12月24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唐德福,男,生于1974年1月4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赖佑春,男,生于1969年12月13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谭永碧,女,生于1969年8月1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邓杰、谢秀明、李波、唐德福、赖佑春、谭永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杰、谢秀明、李波、唐德福、赖佑春、谭永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邓杰、谢秀明、李波、唐德福、赖佑春、谭永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南部县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敬雪松审 判 员  何 苗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盛先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