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亚培与马志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培,马志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441号原告张亚培,女,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马志新,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培诉被告马志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志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培撤回对被告马志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张亚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