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胡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076号原告: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9803268X5,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24号。法定代表人:张宏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延成、邓风,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瑞,1974年6月26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委托代理人:周爱荣,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14日原告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瑞的起诉。审 判 员 张敦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侯 甜书 记 员 陈蓁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