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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胡龙高与汤小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龙高,汤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81号申请执行人:胡龙高,男,生于1965年10月19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住关兴镇。被执行人:汤小海,男,生于1986年9月1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住敖溪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胡龙高申请执行汤小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汤小海支付申请人胡龙高劳动报酬468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汤小海在所有银行均无存款;2、通过向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汤小海无房产及其他不动产;3、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一台,本院作出裁定予以查封,但未能控制;4、经向申请人核实,申请人多次到被执行人住处,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5、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329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汤小海出现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国审判员  胡 越审判员  黄培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