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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林勇、马计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赵林勇,马计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917号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青年街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98407693M。法定代表人李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中旺,该公司科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该公司科员。被告赵林勇,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被告马计雨,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林勇、马计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忠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