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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2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易敏与彭涌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敏,彭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919号申请人:易敏,女,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建东路9号11栋2门701房。被申请人:彭涌,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营盘东路62号1栋205房。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18号长城华都公寓2.27楼。负责人:高天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易敏与被申请人彭涌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易敏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彭涌的银行存款11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易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涌的银行存款1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琳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