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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74年5月4日生,云南省禄劝县人。被执行人:汪某某,男,1964年9月11日生,云南省禄劝县人。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富民初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150,000元(自2014年8月16日起暂计至2017年2月15日,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承担2017年2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合计402,52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汪某某财产进行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