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易忠秀与被申请人杜登平、杜方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忠秀,杜登平,杜方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913号申请人:易忠秀,女,195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文家乡余家村姚家组,公民身份号码430724195208143628。被申请人:杜登平,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蒙泉镇白洋湖居委会4组15010号,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408091715。被申请人:杜方志,男,194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蒙泉镇白洋湖居委会4组15010号,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4906301718。申请人易忠秀与被申请人杜登平、杜方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易忠秀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杜登平、杜方志的存款或财产在13万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临(文土)准用字(2012)第015号用地及地上房屋。二、在13万元限额内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杜登平、杜方志存款或相应财产。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易忠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喻自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覃瀚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