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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易忠秀与被申请人杜登平、杜方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忠秀,杜登平,杜方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913号申请人:易忠秀,女,195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文家乡余家村姚家组,公民身份号码430724195208143628。被申请人:杜登平,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蒙泉镇白洋湖居委会4组15010号,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408091715。被申请人:杜方志,男,194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蒙泉镇白洋湖居委会4组15010号,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4906301718。申请人易忠秀与被申请人杜登平、杜方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易忠秀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杜登平、杜方志的存款或财产在13万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临(文土)准用字(2012)第015号用地及地上房屋。二、在13万元限额内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杜登平、杜方志存款或相应财产。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易忠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喻自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覃瀚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