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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1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2017)云0921民再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方兴荣,杨忠书,严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1民再2号原审原告方兴荣,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8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原审原告杨忠书,女,白族,生于1969年2月27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原审被告严明娟,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1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原审原告方兴荣、杨忠书与原审被告严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凤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后,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方兴荣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另查明原审被告严明娟使用虚假房产证作为抵押物获得借款,涉嫌刑事犯罪,依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原判决应予撤销。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方兴荣、杨忠书撤诉;二、撤销本院(2015)凤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  王正江审判员  何曙云审判员  董碧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茶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