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运建设控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中运建设控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964号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龙集人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971239892。法定代表人:黄裴。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莉,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中运建设控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河北路19号御景天成9幢2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65665783D。负责人:何小琼。本院在审理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运建设控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中运建设控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675元,实际收取675元,由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高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