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3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白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846号原告:白某,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原告白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白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姚广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