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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白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846号原告:白某,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原告白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白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姚广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