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麻城市三河口卫生院与方观见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城市三河口卫生院,方观见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275号原告:麻城市三河口卫生院,住所:麻城市三河口镇。法定代表人:夏远洋,该院院长.被告:方观见,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原告麻城市三河口卫生院与被告方观见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麻城市三河口卫生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麻城市三河口卫生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