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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与付瑞举、徐慧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付瑞举,徐慧贞,黄礼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36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住所地:市中区光明东路1号。负责人:张夫顺,行长。被告:付瑞举,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被告:徐慧贞,女,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黄礼政,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诉被告付瑞举、徐慧贞、黄礼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德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