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广锋与王明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锋,王明玉,游芝云,姜存光,姜存辉,姜燕凤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865号原告:王广锋,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新,定陶陶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明玉,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经济开发区。第三人:游芝云,女,62岁,住菏泽市定陶区。第三人:姜存光,男,36岁,住菏泽市定陶区。第三人:姜存辉,男,34岁,住菏泽市定陶区。第三人:姜燕凤,女,38岁,住菏泽市定陶区。原告王广锋与被告王明玉,第三人游芝云、姜存光、姜存辉、姜燕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广锋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锋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王广锋负担。审判员 何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姿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