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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广锋与王明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锋,王明玉,游芝云,姜存光,姜存辉,姜燕凤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865号原告:王广锋,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新,定陶陶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明玉,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经济开发区。第三人:游芝云,女,62岁,住菏泽市定陶区。第三人:姜存光,男,36岁,住菏泽市定陶区。第三人:姜存辉,男,34岁,住菏泽市定陶区。第三人:姜燕凤,女,38岁,住菏泽市定陶区。原告王广锋与被告王明玉,第三人游芝云、姜存光、姜存辉、姜燕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广锋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锋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王广锋负担。审判员  何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姿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