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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贾胜秀与被告高尚武、西安金盾公交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胜秀,高尚武,西安金盾公交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7102民初397号原告:贾胜秀,女,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凯,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尚武,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西安金盾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三环南段36号,法定代表人:寇志军,总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35号新兴际华大厦3-4层,负责人:李腾,总经理。原告贾胜秀与被告高尚武、西安金盾公交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贾胜秀于2017年6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胜秀撤诉。案件受理费1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颖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寒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